罚没款3300余万元!浙江省集中曝光29起医美违法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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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医疗美容需求高涨,催生了一系列行业乱象。医美领域出现的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发布违法广告、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群众反映强烈。


去年9月以来,浙江省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浙江省共立案查处行政案件1446件,罚没款3384.9万元;查处刑事案件54件,逮捕14人,侦破2起亿元以上刑事案件;提起公诉11起,审判10起。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医疗美容行业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典 型 案 例 曝 光


浙江省发布第一批医疗美容行业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01

翁某林非法行医案


2022年9月7日,浙江省平阳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林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0月始,被告人翁某林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腾蛟镇联安路27号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直至2022年5月17日被平阳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被告人翁某林非法行医共获利人民币110000元,并曾因非法行医于2000年11月21日、 2002年5月29日两次被原平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林于2022年6月17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平阳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1日向平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翁某林犯非法行医罪,翁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


平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02

杭州美若星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多项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18日,拱墅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杭州美若星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多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对杭州美若星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使用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医师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等的情形,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临床生化和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检验,使用护士涂某从事医学检验活动;使用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医师张某等5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按规定填写门诊病历记录;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曾某等3人开具处方。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拱墅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吴某军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2年10月20日,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吴某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开展去文身行为作出没收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07万元,罚款人民币9.6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接到乐清市检察院线索移送,对吴某军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从事医疗美容的情形,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吴某军自2022年2月2日至9月4日期间,采用激光治疗为他人去文身。采用激光治疗去文身的行为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乐清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浦江韩薇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护士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多项违法行为案


2022年11月24日,浦江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浦江韩薇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多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浦江县韩薇娜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等情形,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不具备毒性药品调配资质的护士调配注射用A型肉毒素;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展注射A型肉毒素医疗美容服务;未按规定填写医疗美容手术病历资料的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医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浦江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杭州萧山诠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萧山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532nm点阵手柄1个的处罚。


2022年7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杭州萧山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于2017年10月23日从杭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Pico Way Nd:YAG皮秒激光治疗仪/赛诺龙/Pico Way Laser,该设备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42289,批准的结构组成仅包含单光束手柄,其治疗激光波长仅为1064±5nm,适用范围为“在医疗机构中去除蓝色和黑色文身”。但实际收到的配件中,除单光束手柄外,还包含 532nm点阵手柄。后上述医疗器械于2021年1月7日经变更批准,该款设备的结构组成调整为“532/1064nm 变焦手柄”,适用范围调整为“在医疗机构中,1064nm用于去除蓝色和黑色文身,532nm用于治疗雀斑”。但上述532nm点阵手柄至案发尚未获得注册批准。


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的诊疗场所内,使用从上述医疗器械Nd:YAG皮秒激光治疗仪Picoway Laser system的532nm点阵手柄开展皮肤病治疗活动。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宁波海曙颜泽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波海曙颜泽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波海曙颜泽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形,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开展业务推广,进行线上引流,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利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和美团平台店铺中发布“肉毒素”“最贵的玻尿酸”“最受欢迎的玻尿酸”“V脸紧致瘦下巴”“改善咬肌精致面部轮廓50-100U”等医疗美容广告。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发布绝对化用语、医疗用毒性药品、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嘉兴美邦美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1月1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美邦美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0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美邦美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盗用嘉兴市绚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了两块牌匾:“嘉兴市绚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嘉兴市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中国医美行业先进企业”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另制作了“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康世纪 中国抗衰老协会研发基地”“上海交通大学 国家健康产业研究院基因健康研究所”等所示的荣誉、资质皆与当事人无关的11块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于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台州黄岩天南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2022年11月7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岩天南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和罚没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台州黄岩天南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发现其存在涉嫌销售(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和销售(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的情形,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手术室内的药械陈列柜台上有 3 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4 条医用吸血海绵和1 盒弹力绷带(已拆包),检查当天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省发布第二批医疗美容行业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01

象山明妆美容美发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24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象山明妆美容美发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宣传店内美容养生服务时,由店内员工向消费者进行介绍“葫芦灸疗法适用于风湿及类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颈椎病、腰椎病、胃痛、胃胀、妇女痛经、宫颈炎、神经衰弱、偏头痛等疾病;肠胃保养,可改善胃肠道功能,重建健康的肠腔环境,恢复人体排毒系统的正常机能……”等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东阳吴宁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案


2022年12月26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东阳吴宁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医疗器械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为顾客提供服务时使用的NCTF® 135HA等医疗器械未经注册。另外,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等。


当事人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安吉嘉豪理发店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9月19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吉嘉豪理发店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有“VITAQ10  PLUS”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5盒(1盒为空盒,1盒用了1支,1盒用了2支,2盒未拆封),上述产品使用时未向顾客收取费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信息、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宁波鄞州瑾媄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发布涉及专利的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1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发布涉及专利的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3楼的手术室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盒无菌手术刀片已超过保质期,该刀片系当事人在抽脂类手术中用于切口环节,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等相关进货查验材料;另发现经营场所走廊墙壁上贴有海报,标有“专利非手术无痕祛眼袋”字样,但无法提供该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12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284.5元和罚款1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在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通过某APP上架团购商品,使用标有“台州五洲生殖医学医院 激光包皮环切术...”和当事人医院照片的图片用于宣传,同时在团购详情中标有“激光包皮环切术(纯手术),1份/1000元,时长 50分钟...”,并且附有当事人医院室内外照片和来院路线的图片,图片中标有“台州五洲生殖医学医院 用心服务...”等字样。另外,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购进4盒東健鹿角胶(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药品过期后的销售额为128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杭州盛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实施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9月1日,上城区卫生健康局对杭州盛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日常检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5月20日开始,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对谈某、徐某等就诊者开展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测定等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和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梅毒螺旋杆菌抗体等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及心电诊断专业的诊疗项目,诊疗活动未收费;使用茶某、周某等二名护士对谈某、徐某等就诊者开展本专业以外的心电诊断、临床医学检验的卫生技术工作;使用2名护士开展医学检验和心电诊断工作;4名患者的门诊病历存在书写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和医务人员未签名的行为;三楼医疗废物暂存间门口无警示标志;诊疗区办公室内一名工作人员吸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宁波江北心妍美容咨询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22年10月19日,江北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宁波江北心妍美容咨询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多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和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名实施医疗美容的操作人员分别被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14.53万元。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陈某等4名员工从事医疗美容工作,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江北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陈某某、祝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22年9月9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陈某某、祝某某非法进行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3万元、没收违法药品器械和罚款人民币23.9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3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反映龙游某小区存在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龙游县卫生健康局调查发现陈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住所内开展注射玻尿酸、瘦脸针等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曾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被查处,警惕性极高,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再次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时,便通过使用别名、将药品器械随身随车携带随用随取、删除隐匿客户信息等手段逃避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龙游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9

何某非法行医案


2022年12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0月13日,何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在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443号福欣大厦内一美容工作室为张某做面部脂肪填充手术,术后其收取张某3000元。该次手术致使张某视力严重受损,经鉴定,张某的右眼视力障碍属于盲目3级。2019年10月13日进行脂肪填充术与其右眼盲目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右眼盲目已构成重伤。


2022年5月9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向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何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同日,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经审查,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11月24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柯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浙江省发布第三批医疗美容行业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01

杭州她妍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11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杭州她妍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4.52万元、罚款29.43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53.95万元。


2022年5月1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2022年5月8日至5月9日,当事人与10家医美机构合作在其运营的微博直播间开展主题为“变美专场”的直播,其主播在直播中宣传推广医疗美容服务时,除了宣传服务的必要信息,还宣传有“超皮秒不含爆破,主要用于美白,755的波长是针对黑色素吸收的黄金波长,有黑色痘印的选择这个”“弗曼胶原蛋白+新进口瘦脸30U打完之后又白又嫩”等内容,上述内容均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核,且10家美容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也未含有上述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案


2022年9月23日,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9万元、没收激光皮秒机1台,OPT激光脱毛机1台、罚款50.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激光皮秒机1台、OPT激光脱毛机1台和顾客档案若干。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包括盛某某、孙某某在内的10名顾客开展了激光脱毛和皮秒祛斑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台州市珞伊医疗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8月26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市珞伊医疗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利用多个客服微信号发布医疗整形的案例、活动信息等广告,在光子嫩肤、假体隆胸等医美广告中大量使用了术前术后对比的内容;在假体隆胸小视频中裸露女性乳房,配文的广告语含有对小胸女性的贬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相。上述医疗广告内容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在当事人配药室内发现已过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80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董某某等三人诈骗案


2022年12月2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董某某系杭州市萧山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经营者。2021年5月份开始,被害人杜某某先后多次在其经营的养生保健服务部按摩排毒并进行大额消费。2022年2月,董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杜某某谎称可以低价出售并注射预防癌症的“抗癌针”,后纠集该养生保健服务部员工王某某以及潘某购买注射用品、假冒公司高层等。之后董某某、王某某、潘某等三人在无注射、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先安排杜某某喝下所谓“排毒水”,而后使用注射针管吸取可乐假冒“抗癌针”,通过虚假注射的方式欺骗被害人杜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1万元。


2022年11月11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董某某三人提起公诉。


05

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偷税案


2022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义乌张小红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40.87万元和加收滞纳金9.63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处罚款4.6万元,共计55.1万元。


2022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经查,当事人采取账外经营、白条入账等方式,偷逃税款40.8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余姚市简格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案


2022年12月12日,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余姚市简格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对在该店无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汪某某,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12.6万元。


2022年11月16日,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无证开展玻尿酸注射。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医用纱布敷料、一次性注射器、Ⅲ型胶原蛋白培养基、医用冷敷贴等物品。后查明,该店经营者郑某某、汪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面部注射医疗美容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7

 台州黄岩海洋口腔门诊部偷税案


2022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台州黄岩海洋口腔门诊部偷税和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13.9万元和加收滞纳金5.6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处罚款8.84万元,共计28.39万元。


2022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采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通过虚假申报隐匿经营收入,偷逃税款13.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8

安吉牙美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吉牙美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张贴的宣传板上标有“种植牙真人案例”以及12名患者种植牙前后对比照片,标有“种好牙三要素,50%过硬的专家技术50%种植体材质的选择20%后期维养”;贴有“张世杰”“孔华锋”等若干名齿科团队人员信息;宣传单上标有“矫正黑科技”“5分钟预见矫正后效果”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9

杭州江南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幸福南路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28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江南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幸福南路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4日,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大厅对外展示的触摸屏宣传“企业简介 ……国内外优秀的医生团队”,并有“任勃/主任/皮肤美容科主任/中华医学会激光医学分会会员 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与美容分会会员”“钱毓贤 主任 副教授 整形外科主任 中国医生协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 中国整形外科协会脂肪分会委员”等医生介绍内容。经查,上述医生2017年至2018年期间均已离职,但当事人未对内容进行修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钱塘区市场监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

海宁市海洲街道艾益安养生保健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0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海洲街道艾益安养生保健服务部发布普通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放有“小艾智能艾灸床”床垫用于顾客体验,并在其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艾益安科技养生馆”的商家相册页面中发布有关该床垫的产品图文介绍,宣传该床垫“具有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改善细胞代谢能力;改善细胞的通透性;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激活肾上腺功能,有利于骨密度增加,提高人体免疫。”“含有30多种微量元素与人体细胞产生共振共鸣,促进循环,增强代谢,排出废物,提高免疫。”等内容,该床垫系普通商品,其广告内容涉及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1

衢州美合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柯城美容外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23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美合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柯城美容外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手术室内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等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2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简馨美容院价格欺诈案


2022年12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简馨美容院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7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活动中的促销服务项目,前七日的最低交易价格均低于本次促销时所标示的单次原价,属虚构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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