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被求美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咋办?

求美者在机构完成诊疗或手术后,对结果不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若没有做好后续协商或沟通的话,很可能会走到诉讼这一步,求美者对此提起的诉讼多以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那么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情形呢?


医美律师团队通过“威科先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进一步检索可知,涉及医美机构欺诈纠纷的案件约451例,本篇文章便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律师说医美

一、医美项目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法院判例的检索可知,通常情况下,由于多数求美者进行医美项目并非治疗疾病或缺陷,而是基于“变美”这一目的和追求,因此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中,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2.欺诈后果及认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欺诈的认定。如若被认定为欺诈,机构将面临“退一赔三”的损失。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即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常见的欺诈类型

1.资质类:使用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人实施诊疗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机构或医生超范围开展诊疗/手术项目(包括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分级规定)等等。

2.药械产品类:使用过期药械、未按约定使用药械、未经求美者允许而私自更换产品、未按约定医师进行诊疗/手术、未经求美者同意私自变更变更诊疗/手术方案或技术等等。

3.诉讼风险及行政处罚风险: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是机构欺诈“退一赔三”的诉讼风险,如果双方产生纠纷且出现上述情形的,求美者通常还会选择向监管部门投诉,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行政处罚的高额罚款恐怕亦是难以避免的。

三、如何远离风险?

1.注意营销与实际诊疗保持一致:营销及咨询环节不要夸大效果承诺或虚假宣传,同时诊疗/手术使用的医师、诊疗方案、产品等应当与双方约定保持一致。

使用产品(及组织代用品)包括产地、厂商、名称、有效日期等都应当事前沟通且保持一致。

2.做好病历书写工作

(1)术前充分告知,知情同意书中载明必要事项,同时对求美者做出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保障求美者知情权。相关案例显示,很多求美者提起诉讼都是因为对自身手术/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且机构的咨询师或其他营销人员也可能存在宣传较为夸大的情况。面对求美者提起的欺诈“退一赔三”的诉讼,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知情同意书的重要性,如若在知情同意书中做好风险告知及合理提示,且机构无其他过错的,机构最多只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部或部分诊疗/手术费用,而避免被认定为欺诈。

另外提示,即便签署知情同意书,如若其①没有载明某些必备事项;或是②无法充分衡量做到合理提示及说明的,例如求美者仅在结尾处签署姓名的,很可能无法达到上述“充分告知”的标准,导致不被法院认可。

病历模板的具体细节,医美律师团队通常根据不同项目定制,在此不做阐述。

(2)其他病历文书书写应当准确无误,例如有案例显示,求美者接受全麻手术,却在手术安全核查记录中将其书写为半麻,最终被认定为欺诈而“退一赔三”。

另外关于证据,机构应当注意的是,当发生纠纷后,如若求美者通过录音、聊天记录、鉴定等方式或证据证明病历书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将予以采信,机构亦将承担因被认定为欺诈(病历书写与实际不一致)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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