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美”手术失败,介绍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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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视频来源:福州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榕法时空


近年来,医美之风盛行,很多为了追求美丽的姑娘想要通过手术来改变自己。然而,医美行业鱼龙混杂。靠不靠谱,安不安全,也是很多想要做医美的人所担忧的。小美就是其中的一位,因此她特意找了从事相关行业的朋友俞某,没想到手术后出了各种症状,于是小美便找到了朋友俞某要求赔偿,这事责任究竟在谁?







“黑医美”手术失败,介绍人要担责吗?

2022年5月,小美在朋友俞某推荐下,接受了医美服务。小美支付俞某19800元医美服务费,而俞某则以11500元的价格,让李某提供医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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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手术后,小美出现了很多不良反应,比如说身体不适、手术部位又疼又痒等症状。直到2022年6月份,小美的症状没有好转,俞某与李某便陪同小美到医院就医。后经各方协商,俞某退还了小美医美服务费用19800元,并赔偿小美医疗费以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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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不仅退还了服务费还赔了钱,她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自己只是赚了点中介费,手术是李某做的,相关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然而李某却只退还了2500元,于是她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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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美的损失实际上是由李某和俞某共同造成的,从案发事发经过来看,俞某介绍小美医美服务,后小美支付医美服务费用以及手术后产生不良反应,都是同俞某进行沟通的,但俞某作为中介人未审查李某的资质,有比较严重的失职行为。从获利的角度,俞某仅介绍小美接受医美服务就赚取了8300元的中介费,属于获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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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俞某向小美推荐的李某根本没有从事医美的资质,而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以及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职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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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作为一名中介人,只是听朋友说起李某证照齐全,并没有实际去审查或者了解过李某相应的资质以及是否有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比较严重的失职行为的,最终导致造成小美受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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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对小美的损失承担较大的过错,并酌定俞某应自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李某承担,李某应当向俞某返还服务费用9000元,并支付损失款 12360元。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追求美的路上也存在风险和隐患,建议有医美方面需求的消费者到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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