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不正之风!建议企业特别注意以这几项名义支出的费用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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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律师说医美



严查不正之风!建议企业特别注意以这几项名义支出的费用或收入


近期,国家针对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频频出手,“商业贿赂”一词也成为机构讨论的重点话题,本文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进行讨论与梳理,供大家参考。

Q:商业贿赂的定义出自哪里?


A:《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同时应当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Q:商业贿赂有哪些常见情形?

A:《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对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


• 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


• 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者物品的;


• 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的;


• 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提供、收受干股或者红利,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而在医疗领域,可以从市监局所发布的整治工作或治理行动入手,辨析哪些情形是重点管制的违规情形,此处以山西省市监局所发通知为例: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严查医药企业利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套取的资金来进行商业贿赂,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例可知,除上述情形外,对于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执法机关将围绕“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或收受财物的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因此,企业及企业员工应特别注意以折扣、赞助、咨询费为名的费用支出或收入,如果企业员工以商务往来为名,通过钱权交易从而获得交易竞争优势,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Q:在机构进行设备投放可行么?

A: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便是企业与医疗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企业免费提供给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同时,根据设备成本价值及折旧年限等,双方约定较长的投放周期和/或月度/年度最低耗材采购量,从而平衡设备投放的折旧成本。为保护交易的长期性、稳定性,医药企业甚至进一步要求医疗机构在约定的周期内不得采购其他厂商的竞品设备或耗材。

投放期内,医药企业一般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医疗机构仅享有设备使用权,投放周期届满后,有些医疗设备的所有权就直接转移至医疗机构;


同时约定,如医疗机构采购量未达标,医药企业有权要求收回设备,以及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


以某案为例:

某公司与医院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以1元的价格投放2台生化仪供医院使用,公司取得该设备试剂及耗材的六年供应权。从而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上述行为侵害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并不要求有明确具体的其他竞争者,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将遭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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