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月6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制度,确保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服务水平,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是由医疗美容机构评价专家组,依照本办法和《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 评价的宗旨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医疗管理,实现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对象包括医疗美容专科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第六条 评价结论按照得分高低将医疗机构划分为AAAAA、AAAA、AAA、AA、A共5个等级。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最高等级为AAAAA,门诊部最高等级为AAAA,诊所最高等级为AAA。

第七条 评价周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医疗机构的评价等级自动失效。如需获得评价等级,须在有效期结束的当年重新申请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评价工作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

(三)审议决定评价结果;

(四)指导全国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整协评价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中整协评价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订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拟订评价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遴选、培训、管理评价专家;

(四)协调省级评价领导小组开展评价工作;

(五)根据省级评价结果,针对达到4A、5A标准的专科医院、门诊部组织全国专家开展现场评价并确定其等级;

(六)组织落实评价结果应用;

(七)完成评价工作的日常事务及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整形美容协会成立省级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评价领导小组”),在辖区范围内执行评价工作。未成立省级协会地区的评价工作,另行安排。省级评价领导小组下设省级评价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省级评价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制定省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当地医疗机构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开展对当地评价专家的遴选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针对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五)组织落实所在地区全部申报机构的现场评价;

(六)根据省级现场评价结果,确定专科医院的3A,门诊部的2A、3A,诊所的A、2A、3A评价等级;

(七)根据省级现场评价结果,向中整协评价办公室推荐达到4A、5A标准的专科医院、门诊部名单,由中整协评价办公室组织全国专家开展现场评价;

(八)完成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价专家

第十一条 中整协评价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涵盖卫生管理、医疗、护理、药学、医技等专业,由中整协评价办公室聘任并颁发聘书。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二)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受聘工作3年以上;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评价工作;

(四)服从评价工作的安排,保证现场评价时间。

符合本条第(一)、(三)、(四)款规定条件并在医疗机构从事医护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医政(含护理)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也可受聘为评价专家。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应当参加评价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价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现场评价活动中,有权根据评价实施细则提出评价意见; 

(二)有权在评价相关会议中,提出个人意见或建议; 

(三)有权以个人或联名方式向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提出改进评价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有权了解与评价工作任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五)有权享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报酬。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执行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的决议,承担分配或交办的评价相关工作任务;

(二)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现场评价意见;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证现场评价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退出现场评价,不得擅自泄露不应公开的评价信息,不得以评价专家名义对外从事评价工作以外的活动,严禁收受受评机构的财物、请托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评价专家与申报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本人要求退出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收受受评机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且为事故主要责任者;

(五)违反本办法的;

(六)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评价申报与现场评价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场地、人员、设备、设施;

(二)正式运营满2年,且申报前1年内无重大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应填写《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申请表》,同时按照《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准备纸质材料,报所在地省级评价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申报机构提交申请后,被视为做好了迎评准备,接受评价工作安排,如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退出评价。

第二十条 省级评价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机构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应包括是否安排针对该申报机构的现场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省级评价办公室应在60日内组织评价专家开展现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价的流程及方式:

(一)省级评价办公室应提前至少7天告知申报机构现场评价日期;

(二)评价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必须深入医疗机构实地收集信息,提出评价意见;

(三)现场评价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对、跟班作业、医患访谈、现场笔试、实操考核等方式进行;

(四)现场评价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实施细则》收集信息,不得收集与评价指标无关的信息;申报机构应按照评价专家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推诿、隐瞒、虚报,评价专家提出超出评价范围的要求,申报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五)现场评价结束前,评价专家应当及时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并签名确认;

(六)现场评价结束前,参评机构应签订认可评价程序、接受评价结果的《知情同意书》;

(七)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材料应当及时封存并报中整协评价工作办公室存档。存档原始材料应保存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凡达到相应评价等级的,中整协评价办公室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书面异议的,应当酌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未收到书面异议的,中整协评价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予以确认,在官方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建立考核评估的监督制度,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及时组织抽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评价周期内,取得等级的医疗机构如发生违法违规事件、重大事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经中整协评价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给予降低直至取消相应等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整协评价办公室可委托省级评价办公室或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评价业务培训或指导。业务培训或指导应遵循自愿原则,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参加,不得与受理申报、现场评价、确定等级挂钩。

第六章 评价工作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评价工作经费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省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筹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可以为:

(一)捐赠和赞助;

(二)参评机构缴纳的报名费、培训费;

(三)评价结果应用的相关收入。

第二十九条 报名费、培训费的收费标准须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并执行。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权威发布


关于发布《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纪律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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