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5万元做医美,注射的竟是过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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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深圳商报

记者:张玮玮



一次医美花25万元注射的竟是过期产品,南山法院判决医美机构退款并三倍赔偿。


王女士在一次医疗美容过程中打了16针透明质酸钠凝胶,竟花了25万元,更令她没想到的是,这次医美不仅没效果,注射的产品大多数竟都过期了。王女士愤而起诉医美机构并要求赔偿。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机构在服务中存在欺诈,责令其退还王女士已付款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


该案中,A门诊部为B公司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医疗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经理的推荐、陪同下,前往A门诊部参观、听讲座,并于当天支付预付款5万元。几天后,王女士与B公司签订《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综合形象设计,费用5万元且可抵用消费项目款。同日,王女士又与A门诊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女士接受A门诊部玻尿酸注射下巴、额头、唇珠等美容项目,共计25.78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现场支付8万元,由周经理代为支付5.78万元,并向A门诊部出具一份7万元的欠条。当晚,王女士就在A门诊部接受了全部的美容项目服务,共注射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


注射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容貌几乎毫无变化,且进一步追问美容项目详细信息并索要手术记录后,发现注射的产品大多已过保质期。王女士认为自己遭遇欺诈,遂将B公司、A门诊部和周经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与欠条、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医疗美容是王女士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满足更高审美需求而选择的服务项目,符合生活消费特征;A门诊部、B公司亦有别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本案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A门诊部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A门诊部向王女士高价销售医美产品,但案涉16支产品中有11支已过保质期,进行操作的医师虽具有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质,但其在操作当时,尚未完成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A门诊部亦未对医师资质等情况事先披露,相关行为均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故南山法院依法认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欠条,判令A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已实际支付款项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B公司作为A门诊部的独资法人股东,因未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提交任何证据,应对A门诊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以周经理为A门诊部、B公司招揽客户为由,要求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并非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前,应当提前了解项目产品、操作流程、医师执业资质等详细信息,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评估利弊风险后慎重选择,切勿冲动消费。相关医疗美容机构也应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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