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化妆品行业新规小结

2022年对于化妆品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变革年,多项关键法规都在这一年落地实施,且相关法规政策还在不断添新。中国化妆品行业朝着越来越规范化、安全化的方向发展,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进一步保障。 

面对愈加严格的法规政策和监管,从长远发展来看,品牌方和生产企业都需要时刻保持对法规政策的清晰认知,履行责任,把握节奏,未雨绸缪。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

依据《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三)关于化妆品经营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



(一)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关于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三)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

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在2021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完成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补交第三方功效测评报告;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应于2022年5月1日前在新系统补充分类编码,并在2023年5月1日前补交第三方功效测评报告。

分类编码是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而组成的编码,因此,就算包装什么都不宣传,也必须要有分类编码,产品必须要有功效。

补交资料必须在新备案平台注册帐号进行提交,旧系统平台已经停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功效评测的话,根据轻重程度,处1-5万元罚款。



趋势分析



鼓励新原料创新研发,重视安全性

原料是化妆品安全和功效的基石,新规旨在从原料端更好地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管,提高化妆品监管效率,丰富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管手段,以进一步保障提升化妆品的安全性。

同时,鼓励新原料创新。新规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科技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为化妆品新原料的研究开发指明了态度与鼓励方向。


重点建立功效宣称评价

新规明确了产品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对其进行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修护、滋养等6类功效,只能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如果,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紧跟新规节奏,避免虚假宣传

新规要求电商平台对平台内化妆品销售承担管理责任。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发现平台内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在严格监管的法规政策下,以往盛行一时的概念性故事将难以立足,产品的实用性和功效性愈发重要。不断地倒逼着行业内的品牌和企业优化完善,提升自实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2022年化妆品行业新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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