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 最高检:发布"6件"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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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集中披露了医疗美容领域的主要犯罪方式,揭示了消费者选择医疗美容的常见风险隐患,警示消费者理性选择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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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2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医疗美容领域突出问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该领域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走私、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医疗美容犯罪案件89件306人,提起公诉129件381人。共立案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3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6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15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此外,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协同保护,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配合,促进形成治理合力。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例1: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从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处购进大量裸瓶大紫盖、小粉盖等冻干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假冒保妥适、衡力等注册商标的包材。将裸瓶大紫盖冻干粉假冒保妥适牌美容药品,小粉盖冻干粉假冒衡力牌美容药品,白盖冻干粉假冒韩国白肉、粉肉美容药品,共计销售带包装和不带包装的各类美容药品200余万元。经对从李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该部分假冒肉毒毒素销售金额40余万元。另,李某某从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瑞蓝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10万余元。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保妥适牌、衡力牌肉毒毒素、瑞蓝牌玻尿酸等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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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1月30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召回已出售的假药,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后,李某某等提出上诉。2022年5月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根据2022年3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依法将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原审被告人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2020年4月,朱某、王某、夏某、彭某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朱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A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该公司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到A公司后,公司医疗美容顾问、组长、市场总监等人谎称消费者只需完成每月推荐三至五名女性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不要求消费)及发送数张整形手术后照片的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整形后不配合完成上述任务,消费者需要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全部整形费用先行支付至A公司,后由A公司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消费者仅需承担贷款利息费用。A公司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A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在向消费者分期返还少部分整形费用后,A公司再以医疗美容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消费者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继续向消费者返款。由此,A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形成了套路化的行为模式,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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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带领李某、贺某、张某、余某等人离开A公司,成立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继续开展与A公司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经审计,A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197名,成单金额共计531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421万余元。B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237名,成单金额共计792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675万余元。

2021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朱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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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4:罗某某非法行医案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非法获利10.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抽取腿部脂肪隆胸手术,致李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云南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骼静脉受压。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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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29日,个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5: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THERMAGE”等商标(俗称热玛吉)系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用于“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等商品上的商标。2020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从苏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产品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仍雇佣他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仪器、探头等商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经审计,陈某某销售假冒热玛吉商品金额共计3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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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8月,余杭区院根据群众反映,发现医疗美容领域乱象频发、监管缺失,公益损害现象突出,立即成立办案组开展医疗美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初步调查,于8月12日立案。余杭区院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调取相关书证,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发现辖区4家经营者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一是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或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二是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经营美容皮肤科项目;三是雇佣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或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超范围开展美容皮肤科项目;四是使用无法提供医疗器械采购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医疗美容仪器;五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或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9月15日,余杭区院向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步移送相关证据,督促对涉案医疗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专项行动,依法立案查处11起非法医疗美容案件,没收违法所得2.5万余元,罚款19.35万元,没收或暂扣医疗美容仪器2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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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部分美容服务机构在线上推销医疗美容服务,招揽消费者到线下接受服务的情形,余杭区院以“医疗美容”“光子嫩肤”等为关键词,通过对4家电商平台上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未依法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从业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超范围执业、虚假宣传、违法直播宣传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咨询具有医疗卫生和市场监管专业背景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分析出违法情形。2022年9月5日,余杭区院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9月15日,余杭区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辖区内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因电商平台并非在余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余杭区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磋商,达成督促平台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共识。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4起,罚款1.5万余元,4家电商平台清退生活美容机构2家,下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29个。

2023年1月,余杭区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抄送的检察建议中发现医疗美容机构相关问题,于2月1日向区两会提交议案《关于加强我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建议》。2023年1月12日,余杭区院将调查中发现的杭州市其他区、县(市)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在电商平台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报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杭州市院运用数字化办案思维开展类案线索摸排,向杭州市数据管理局调取相关数据并指导余杭区院与相关平台进行信息碰撞、对比,通过大数据分析并结合人工查验,筛选出多条案件线索。杭州市院已将21条线索交给相关区县院开展监督,并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推动全市范围内医疗美容行业电商平台准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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