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狂飙”!十一部门联合发文!将高压严打渠道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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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小成菌

本文仅供医美从业人员学术交流之用,非商业广告



2023年5月4日晚间,新闻联播播放《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要求医疗美容的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的经营活动、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重点监管的综合事项。
开启“狂飙”!十一部门联合发文!将高压严打渠道医美?
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对行业乱象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开启“狂飙”!十一部门联合发文!将高压严打渠道医美?
本次医美监管的力度有可能超出大家的认知,新闻联播传递信息的份量可想而知,合规医美及三黑医美即将迎来重大的转折点。

具体文件精神如下:

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态势。

解读
医疗美容的发展,明确发展目标:高质量发展,用强力度的监管,加快行业的快速洗牌,而不是针对行业的“腰斩”。
医美行业的确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低门槛、野蛮生长、容貌焦虑&误导,医托泛滥、医美贷...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医美入门门槛将成为硬性标准(以后会越难申请)。

二、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

(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证」「照」信息共享。

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

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解读
将对开设医美机构的经营者做了更详细的要求,需“双告知”,未取得资质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来的医美大数据将会更加透明健全。
强调医疗美容的归属医疗行为,同时未来对医美细化标准有很大的开放空间,同时加强了备案信息,质量管控并在此强调了信息的公开将成为一种趋势,全民的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一)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二)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构建医疗美容风险隐患发现处置机制,为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范畴、抽查比例、频次。联合抽查检查应注意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备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解读
梳理医美行业“风险点”,可能将每一个省都有一个标准,多部门将联合执法,医美机构也要从自身开始规避客诉等问题。各省都有监管清单,信息动态实时更新。
11个部门详细划分分工明细,共同发现隐患目的就为收集强有力的证据,重点打击违法重大行为(渠道医美危!)
医美机构准备迎检!有针对性的检查且会有任务指标

(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发现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解读
医美违法主要有:非法行医、假药等,现在是真格,联合执法整点打击,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动,不合规违法的机构真的会进去!

四、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  

(一)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

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对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

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

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

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解读
医美诊疗服务、咨询再次被点名,小红书种菜、直播看脸的时代将结束,互联网平台将开启清理,对医托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没有严格禁止培训但是培训主体需是医疗人员,严谨虚假培训发放所谓的证书,杜绝致富字眼。

(三)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

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方面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切实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保持对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医疗美容科普、普法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和合规机构的辨识能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对医疗美容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的共治合力。

(三)强化信用约束。

做好对合规医疗美容机构的公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社会公众自主查询合规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增强行业透明度。

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读
非法宣传、医疗、假价格、药品一旦被举报就是拜拜,同时也要规避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关键还是要做好自查自学。
医美科普时代将迎来机会和流量入口,医美执业规范一定会普及,来不及跟上时代的脚步注定会被淘汰。
信息公开、监管处罚公开将为主流,社会可能对医美进行强制扫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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